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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来源:中国佛教协会     编辑:管理员    点击数:

(2024年10月1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汉传佛教传戒工作如法如律,促进中国佛教健康传承,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

  第三条 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安排十次左右。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一年只能申请主办一次传戒法会。

  第五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在三百五十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二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五十人)。

  第六条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传授本法尼戒应在尼众寺院进行。

  第七条 受戒人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主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按照《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佛教教职人员备案材料提交和受戒情况告知工作。

  第八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第九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不得举办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戒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传戒仪轨中烫香疤的习俗,已予废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主办传戒法会,应安排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牵头负责并指导承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做好关于传戒的各项工作,须在传戒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传戒工作总结上报中国佛教协会。

二、传戒寺院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寺院申请举办传授三坛大戒法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备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结夏安居、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坛的设立与布置,须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五)同期传授二部僧戒应有二座寺院作为传戒场所,分别为男众寺院和尼众寺院。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传戒法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拟传戒寺院向所在县(市、区、旗)佛教协会提出申请;若拟传戒寺院所在县(市、区、旗)无佛教协会,直接向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佛教协会审核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佛教协会向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审核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拟传戒寺院所在县(市、区、旗)无佛教协会,直接向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审核并经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前半年向中国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中国佛教协会提交的举办传戒法会请示中,应写明拟举办传戒法会的时间、地点、主办和承办单位、人数,附三师七证、开堂、陪堂等引礼法师名单,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承办传戒法会的寺院的请示;

  (二)县(市、区、旗)和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关于同意举行传戒法会的书面意见;

  (三)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关于同意举办传戒法会的批复文件;

  (四)拟礼请的传戒法会三师七证,开堂、陪堂等引礼法师的个人简历。

  举办传戒法会的各项申请材料应格式规范、信息准确、项目齐全。

三、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信仰纯正,法相庄严,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

  (四)通达经律,能开导后学;

  (五)三师戒腊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证戒腊十夏以上(尼尊证十二夏以上)。三师在初、二、三坛请戒正授之时,七证在二坛正授之时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五条 三师七证由传戒寺院推举,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征得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三师七证原则上应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活动场所常住的佛教教职人员为主。

  第十六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法师必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戒行清净,通达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堪为大众师表,身心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引礼法师总人数不宜超过十人(含开堂、陪堂)。开堂戒腊十夏以上(尼开堂戒腊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礼法师戒腊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七夏以上)。

  引礼法师原则上应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活动场所常住的佛教教职人员为主。

  第十七条 礼请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法师担任羯磨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事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四、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受戒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周岁至59周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男众剃度后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依比丘尼剃度后,在尼众寺院修学两年以上(受沙弥尼戒,增学六法清净);男众不得剃度女众弟子;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十九条 受戒人员求授三坛大戒,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

  (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载有最新的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及剃度师的戒牒复印件、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如剃度师为境外人士则无需提供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佛教协会、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相关证明,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五)受戒人员若为佛学院在读学僧,经剃度师同意后,也可向所在佛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佛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举办该佛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举办的佛教院校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载有最新的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及剃度师戒牒复印件、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如剃度师为境外人士则无需提供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所在佛学院和举办该佛学院的佛教协会的相关证明,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六)受戒人员进堂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须做好审核登记工作,填写《新戒统计表》,整理好相关数据和电子文档,请民政、公安等部门对其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否涉嫌犯罪等情况进行核实;对其进行笔试和面试,考察受戒人员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信仰坚定,是否具备必要的佛教学识,是否理解受戒意义,知见与求戒发心是否端正,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等。

  (七)受戒人员在戒期结束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对其学戒情况进行考核,测试其是否掌握沙弥(尼)戒、比丘(尼)戒、菩萨戒的根本和重大戒条,是否理解佛教戒律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是否掌握比丘或比丘尼戒的威仪教相,考核合格者方能获颁戒牒。

  第二十条 受戒人员,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人士求戒,须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持本人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向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受戒申请。经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收。

五、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举行传戒活动的,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为无效,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的超出名额不发戒牒。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印发戒牒的,所发戒牒无效,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求戒人员在提交受戒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时,如有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公章等行为,一经发现须立即取消其受戒资格,并由传戒法会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传戒期间,若发现受戒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擅自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或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的人员进堂受戒,严重扰乱传戒法会秩序等情况,中国佛教协会将即刻取消该次传戒法会,并向全国佛教界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举办传授三坛大戒法会。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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